2022-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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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优化实施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本基金会项目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项目的立项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受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申请方需按照项目立项申请书模板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可行性分析、项目背景、实施方案、工作分工、预期效果、费用预算、存在风险;
(二)由项目部将项目申请的初审意见(包括项目人员、负责人、财务人员)随同有关资料上报:项目资金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办公会审批立项;项目资金额度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办公会进行项目预立项审核、报理事长审批立项;项目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立项。
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办公会商议、报理事长同意审批后,可采取先立项、再由理事会确认的方式进行立项。
第七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项目论证会,项目论证应当考虑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并进行可行性必要性分析或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有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一条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创品牌项目,树公益形象,展慈善风采”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实施前项目部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编写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签订项目执行协议,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组织阶段性项目反馈报告,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及时向秘书处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对项目做好跟踪记录,收集图片、文字等资料,定期向秘书处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部要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按照项目总结报告模板编写项目结项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需将相关资料整理成册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于次年移交至基金会档案室。
第十七条 项目部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秘书处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九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 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 1/5 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二)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