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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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 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法人印章等专用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综合部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 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 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八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综合部保管基金会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 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 用印办公地点。
第九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 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鼓励倡导全社会对妇女儿童事业的支持和资助,规范基金会的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的利益和权益。
(一)本基金会捐赠证书由基金会统一监制,统一范本,统一编号。
(二)凡捐赠款已到达基金会账户的捐赠单位及个人,都是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的对象。
(三)个人向基金会捐款10000元(含)以上的,开具大额捐赠证书,捐款10000元以下的,开具小额捐赠证书;单位向基金会捐款的,开具大额捐赠证书。
(四)捐赠证书由指定人员负责按照捐赠协议内容填写。
(五)基金会捐赠证书必须加盖基金会公章方能生效。
(六)捐赠证书颁发后,综合部要进行登记及备案。
(七)捐赠证书均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借,不得随意开出,不得丢失。